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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交通局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3万多元本报济宁8月10日讯(记者 张宏磊)鱼台县王庙镇一老汉甄某骑车经过鱼丰公路东鱼河桥时,为躲避桥面的坑洼加之桥上的护栏缺失不慎坠入桥下河流中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将桥梁的管护单位鱼台县交通局告上法庭并获赔13856元今天上午,死者家属拿到了法院执行的全部赔偿金。
据原告方称,2003年9月5日上午10点多,鱼台县王庙镇老汉甄某骑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该县鱼丰公路东鱼河桥时,因该桥年久失修加上两边的护栏也残缺不全,甄某为躲避桥面的坑洼不慎连人带车一下子掉进了河里,当民警和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时甄已经被河水淹没冲走,直到9月8日,甄的尸体在微山县南阳薛桥村附近被打捞上来。
据了解,事发后去年9月22日,死者的妻子和儿女将鱼台县交通局告上法庭,2003年11月份,鱼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事发的鱼丰公路为县道,是联系山东鱼台和江苏丰县的一条重要通道,被告鱼台县交通局负责该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由于被告的不尽职,鱼丰公路上的东鱼河桥长年失修,路面坑洼不平,具有保护作用的栏杆残缺不全是造成甄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定被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38568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鱼台县交通局以死者死亡原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交通局负主要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日前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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